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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处置非法集资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篇一:云南省银监局

云南省处置

非法集资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云南银监局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12月16日)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此外,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目前,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散布所销售的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集资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1、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政策性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集资,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等几种情形;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股权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性质,如以投资人股,签订转让合同等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总的看,非法集资共同的特征是:以高额的融资利息、投资回报或理财收益等为诱饵;集资者不具备法定的集资主体资格。

2、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且随着时间约推移还会不断以新的形式&现。目前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传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1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杆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反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范: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典公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3、什么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有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金融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4、什么是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揸自从事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各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买卖;

(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

类业务活动。

5、什么是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

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1)证券、期货经纪;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资产管理;

(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

(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6、什么是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

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下列活动:

(1)保险、再保险汝士

(2)保险代理;

(3)保险经纪;

(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治动。

7、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吸收资金,出具存款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云南省银监局。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行为。

8、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

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雖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二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为此,提醒投资又彳非法集资是违法活动,出资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非法集资的资金大多挪作他用,中饱私囊,少数出资人烧幸获得回报。但往往都是拆东墙补西墙,给大多数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9、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参与社会集资活动,应该审查集资主体的资格和行为是否合法,不要轻信高额回报这个最简单的法则就是防止受骗最有效的办法。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焰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髙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人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10、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逍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1、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有哪些?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发行股票是指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而揸自公开、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报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是指未经依法报证监会核准,采用广告、公告、电话、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以及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转让股票的行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的证券、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12、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有哪些形式?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种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13、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来识别非法证券活动:一是从证券的发行方式识别,无论是股东(股票)、债券还是基金,其发行方式是不是采取了前面提到的公开发行的方式,如果采取了这种方式,就要看是否取得了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准,可以判别它是否是非法的行为;二是从发行证券的中介机构识别,看中介机构从事证券承销、代理买卖活动是否取得了证监会批准,如果没获批准,就可辨别是一种非法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规定,依法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14、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会给上当购买者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发行股票或发售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的条件、审批程序、发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严格规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X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且经证监会核准。凡未经核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途的证券公司承销;公众购买股票应通过合法的证券公司申购和交易。发售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必须公告招募说明书等信息,由依法设立的作为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经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发售;公众应当通过这些合法的机构申购。一些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人员和机构,通过小广告、信函、网络信息、手机短信、推介会、自行或者雇人游说等方式,散布所销售的是即将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购买后可获得高额回报等谎言,诱骗公众购买。对这些非法的证券活动,公众务必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避免使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

15、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云南省银监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

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在林业建设活动中,经营主体必须遵守林业社会融资、广告宣传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国家林业和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国家对林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种植、伐林、林木营销等各个环节均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对林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釆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人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17、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彖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规的发证权限,在

云南省银监局关于2010年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报告
篇二:云南省银监局

云南银监局纪委关于2011年度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自查工作的报告

中国银监会纪委:

今年以来,云南银监局纪委扎实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通过强化反腐倡廉学习教育、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各项,巩固和发展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良好局面。根据中国银监会纪委《关于印发<推进银监会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实行)>的通知》(银监纪委发„2009‟42号)要求,云南银监局对2011年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开展情况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云南银监局严格按照银监会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坚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了由银监局纪委书记任组长,各处室负责任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局纪检监察部门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过程中责任落实到位,组织领导有力。二是与

各处室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从教育、监督等多个方面强化了各处室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职责,做到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建立了上下联动的党风廉政责任考核机制,出台相关文件对责任考核的细化量化做出了详细规定,将党风建设执行情况分解,纳入到干部考核中,做到责任清,任务明,确保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

二、多角度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构筑惩防体系建设的思想基础

云南银监局高度重视监管干部的廉政教育工作,年初制定了《2011年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计划》、《党委中心组2011年专题理论学习计划》,将党风廉政教育列为全局干部学习培训的一个重点,有效依托各项学习制度,有针对性地抓好宗旨教育、规范教育、警示教育、示范教育,从思想教育上扎实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一是在宗旨教育方面,组织了全局党员干部赴延安接受红色教育,通过实地走访革命遗迹、重温入党誓词感受革命传统,促进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二是在规范教育方面,依托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和周五下午支部集体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中央对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要求,认真学习各项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了《廉政准则》“八不准、52禁止”主题漫画展;

组织3名厅级干部、14名处级干部、40名科级干部参加了廉政法规测试,从而提升监管干部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其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三是在示范教育方面,认真开展学习杨善洲同志等全国先进典型活动,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典型示范,结合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对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使干部职工学习有榜样,努力有方向,推进廉洁从政教育落到实处。四是在警示教育方面,组织全局49名干部赴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参观,组织观看《宋勇启示录》等警示教育片,通过反面教材的现身说法切实让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有所触动,行动上有所体现,增强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全面落实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提升惩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云南银监局始终将完善制度作为推进党风廉政关键环节,不断推进党内民主制度的健全完善,在领导决策与个人分工、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不断健全完善,推进落实,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是推进党委成员议事制度建设。制定《云南银监局议事规则》,修订《党委会工作规程》,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方针,强化党委决策约束作用,明确了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健全了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二是认真执行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和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严格按照组织程序组织召开了了2011年银监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在执行党

的路线方针方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方面、遵守党的纪律方面认真开展了自查、总结、批评与自我批评。会上共收集来自7个党支部、46名党员对党委的意见、建议36条,同时党委成员按要求参加了双重组织生活会,列席各个支部会议并对支部工作进行了点评。三是认真执行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组织召开了特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来自于20家银行公司、以及银行行业协会、银行代理机构的40名监督员参加了会议,就银监局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和党风建设情况进行了交流。同时积极完善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制度,出台相关文件在监督途径、职能权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四是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报告事项,通过个人上报、组织监督的方法,为17名处长助理以上干部建立个人廉政档案。五是认真执行党员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把监管干部工作目标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挂钩,把考核结果记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干部工作业绩评定、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管工作监督制约,保证惩防体系建设实在效果。

云南银监局着力加强人事任免、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出台专门措施加强监管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管控,保证履行银行监管职能过程中风清气正,

权力得到正确运用。一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环节行使的监督。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以来,共对32名干部进行了级别调整。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导向,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纪委意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提拔”。二是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推行行政许可流程规范化,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保证行政权力依法、公正、透明运行。进一步完善许可委员会、稽查委员会、处罚委员会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方式,确保科学监管、依法监管、廉洁监管 。三是加强同银行主体交往环节的监督。要求监管人员应与银行机构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不得利用工作关系干涉银行机构承保、理赔等业务经营环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银行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私人利益。起草下发了《云南银监局现场检查廉政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和验收过程中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制定了礼金礼品上交登记制度,明确了礼金礼品登记上交的方式、程序;制定出台了《云南银监局赴银行机构授课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人员赴银行机构授课时的工作要求,树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篇三:云南省银监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1〕150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对于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云南省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一、实施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权时,申请人应提交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通过安全监管部门安全条件审查的,方能审批采矿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

(二)州(市)人民政府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进行设立审批前,应由安全监管部门先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

(三)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企业准入的前提条件,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

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新、改、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审查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登记、备案手续,已备案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银行不予授信贷款,没有办理安全“三同时”的不得验收和投入运行。(煤矿建设项目由云南煤监局牵头;其他项目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公安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和云南银监局配合)云南省银监局。

(四)淘汰落后技术产能。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我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安全生产及人身安全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按工业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的规定提出淘汰计划,并限期予以淘汰。(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配合)

二、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

(五)督促煤矿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013年底前所有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六)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在2011年底以前,大中型非煤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配合)

(七)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在2012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质监局配合)

(八)督促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等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力争2013年底前,冶金、有色、机械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比例不低于40%,建材、轻工、纺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比例不低于30%,烟草行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质监局配合)

三、强制推行安全技术装备

(九)督促煤矿企业在2013年底前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科技厅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十)督促非煤地下矿山在2013年底前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非煤露天矿山在2011年底前实现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和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科技厅配合) (十一)督促采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在2012年底前全部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安装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系统,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安装阻隔防爆装置。(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商务厅配合)

(十二)强化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在2012年底以前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和9座以上营运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装置,建立三级监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实施联合监

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工业信息化委配合)

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组织监管行业(领域)的所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57号)进行专题培训,并督促全省所有企业在2011年底前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配合)

(十四)督促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企业配备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国资委、工业信息化委和云南煤监局等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十五)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向社会和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承诺,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措施落实到位,按照国家标准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督促各类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每年至少对全体员工进行1次安全培训。(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信息化委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十七)督促企业开展危险源普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档案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档案,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分级治理、整改销号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十八)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指导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定期修改完善预案;督促企业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决定权和直接指挥权。(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委、国资委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十九)督促井工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非煤露天矿山和露天煤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落实企业领导现场带班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由省工业信息化委牵头,非煤矿山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各行业监管部门分头负责)

(二十)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要求,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和云南煤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五、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一)打击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取缔非法开采矿山,关闭废弃矿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工商局和云南煤监局配合)

(二十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云南省银监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

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9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建立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支持“三农”、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云南省内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依法享有

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或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及其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宏观政策指导,对其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公司注册资本金进行监管。

(三)依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下同)的任职资格。

(四)指导和督促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

(五)会同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

培训工作。

(六)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监控和风险处臵责任,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云南省银监局。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市、区)设立,其名称由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不得使用本县(市、区)以上的行政区划,确需使用的,应含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两级以上行政区划名连用),并报最前面一级行政区划的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规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5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不低于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

金,由出资人或发起人1次足额缴纳,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三)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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