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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
1、拟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一个月以上,赴异地居住生活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18岁至49岁成年育龄妇女,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乡(镇、街道)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签署意见后,送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凡证件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当即时办理;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3、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1)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1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5、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3个月内补办。补办方式,一是可委拖家人、亲友在其户籍地补办;二是利用信息网络,由现居住地代其与户籍地沟通,由户籍地为其补办。
一般所需材料:本人户口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1张1寸免冠照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及办理方法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样本及办理方法
【1】样本
XX,性别 ,身份证号 ,于X年X月X日与XXX结婚登记,初婚未育,特此证明。盖上单位公章和日期。
兹有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属于(未婚、初婚、再婚、离婚、丧偶)。
配偶姓名: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子女姓名:①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证号: ,
准生证号: ;②
(性别:男,女;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出生证号: ,
准生证号: 。
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
单位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
【2】
一、如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其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1)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核实,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 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3)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4)已在现居住地购买住房的,并办理《住房产权登记证》的。 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仅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材料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填写要求
(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发证机关(或查验机关)的经办人根据办证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填写项目要求如实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勾划涂改。
(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籍贯等相关情况,按《居民身份证》、婚育证明材料的汉文译音、译文,一律用汉文填写。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公章(公章应当压相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流程
【1】办理攻略
一、申办条件:
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
二、申办流程
《婚育证明》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2】相关信息
重庆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工作,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以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婚育证明》使用计划制定,统一订购、发放和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申领、发放登记、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婚育证明》的委托代办、督办工作。
第三条 18至49周岁育龄妇女拟离开户籍所在地区县,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在离开前,应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第四条 申请办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或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附本);
4、有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孕检证明或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办理申请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对于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办理《婚育证明》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当场或者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查清婚姻生育情况的基础上,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需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村(居)计划生育干部等他人办理《婚育证明》或交验《婚育证明》。受委托人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持证人员到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凭证享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的服务。
持证人员交验《婚育证明》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属于怀孕妇女的,还应当出示生育服务证或者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婚育证明》查验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验完毕。
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予以记录并加盖公章,并注明查验日期:
1、《婚育证明》所记载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明相一致;
2、《婚育证明》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的要求;
3、怀孕妇女持有生育服务证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不符合前款第1、2项规定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限90日内回户籍所在地重新办理《婚育证明》;不符合前款第3项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90日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生育服务证或者批准再生育的证明,并在其《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查验记录”栏中注明情况,2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怎么办。
第九条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育龄妇女的《婚育证明》,对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当责令其在90日内回户籍所在地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对未持证育龄妇女做好登记,通报其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对回户籍地办证确有困难的可由现居住地委托户籍地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寄回。
第十条 办理或交验《婚育证明》后,持证人员婚育、节育情况发生改变的,应当在30日内,持《婚育证明》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登记,并在9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手续,或由现居住地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 《婚育证明》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为3年。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截止前,到户籍所在地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 育龄妇女办理的《婚育证明》遗失的,可以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原发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办。
第十四条 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骗取《婚育证明》的可以分别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或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办理和补办《婚育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乱收取费用的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婚育证明》的发放登记与查验登记,并定期统计汇总后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