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心得

诫勉谈话事由

| 点击:

【www.xzxrv.com--教育心得】

诫勉谈话
篇一:诫勉谈话事由

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诫勉谈话要严格要求,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督促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防微杜渐,使谈话对象少犯或不犯错误。

具体的制度和实施细则由各个单位参照中央文件分别制定。

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增强机关干部勤政、廉医意识,促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院所有在职干部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履行职务或妨碍他人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诫勉谈话事由。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医务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医院干部职工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医院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勉谈话,院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班子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医院干部职工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干部职工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支部或院委会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诫 勉 谈 话
篇二:诫勉谈话事由

诫 勉 谈 话

一、医院党总支对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中发现或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问题,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

1、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党员和年度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工作失误,造成一定损失的;

3、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4、闹无原则纠纷,搞小集团和闹不团结的;

5、违纪行为轻微尚未达到不良后果的;

6、有其他问题或错误需要诫勉的。

二、诫勉对象确定后,由院党总支决定与本人谈话,并下发《诫勉通知书》。

三、组织实施按照“一级管一级”的原则进行。由医院纪检监察协调组具体办理。

四、根据诫勉对象的问题,诫勉期限可分为半年和一年。

五、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的一个月内,根据诫勉的事由,将整改措施书面报告院党总支。

六、诫勉期满后,诫勉对象写出汇报材料向院党总支报告,由院党总支审核。经审核,对确已改正错误的,按期解除诫勉;对改正错误效果不明显的,

延长诫勉期限三个月,延长期满后仍无效果的,视其情况,作出相应措施处理。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提前解除诫勉。

解除诫勉或延长诫

勉,由党总支决定并下发通知书。

七、凡被诫勉的干部,在当年年度中不能被评为优秀,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在诫勉期部,不能提拔

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院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增强机关干部勤政、廉医意识,促 进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 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 律处分的干部职工,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 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诫勉谈话事由。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院所有在职干部职工及临时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 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履行职务或妨碍他人公正履行职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医务 人员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诫勉谈话事由。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医院干部职工有第二条所列情

形之一者, 医院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 建议, 报经院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各科室工作人员分别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提出诫 勉谈话, 院中层干部分别由分管领导提出诫勉谈话。医院工作人员对医院班子作 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医院干部职工的诫勉期限一般为 6 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 作、 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党支部及各科室对受诫勉谈话的干部职工 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 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 干部职工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支部或院委会将根据本人表现 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 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篇三:诫勉谈话事由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明纪律,严格管理,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 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和新招入的员工(含大学生编制人员)在任职前,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 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实事求是、教育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一)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党组书记亲自谈话;

(二)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 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群众举报,并经查实和核实,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

诫勉谈话事由。

(四)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工作态度消极,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

(六)工作效率不高、办案拖拉,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七)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九)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 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谈话对象要

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诫勉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第十条 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纪检监察机关诫勉谈话登记表
篇四:诫勉谈话事由

纪检监察机关诫勉谈话登记表

本文来源:http://www.xzxrv.com/xdth/963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