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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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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的定义与注意事项
篇一: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分别财产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别财产制的定义与注意事项

  一、分别财产制的含义

  分别财产制是指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分别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如日本等,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之一。


分别财产制的定义与注意事项

  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关系,各自保持经济独立。它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便于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可以激励人们去努力奋斗,获得财富,也可以避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婚姻不劳而获。

  二、分别财产制的构成要件

  婚内分别财产制的构成在实体上应具备下列要件:

  l、主体要件:限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时间要件: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为止;

  3、客体要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

  4、基础要件:是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又不愿意实行共同财产制;

  5、内容要件:夫或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擅自投资、向他人借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等法定事由的出现。

  上述五个要件应同时具备,才能成立。

  三、分别财产制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法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这就说明了在我国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必须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协议或不愿提出离婚,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不成或又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时,那么要想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婚,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应补充建立一种新型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内分别财产制。

  四、分别财产的原则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理由如下: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来看,《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诚信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就该原则的理解有两种观点:

  ①语义说认为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应诚实讲信用,告知对方实际情况,不欺骗,不隐瞒,恪守诚信。

  ②一般条款说认为其外延内涵模糊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其宗旨是为了维持一种秩序,平衡一种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

  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施的结果。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一方应尊重他方利益,象注意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方事务,不能损害对方利益。

  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查,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来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既能够充分体现夫妻之间应诚实守信,又能平衡夫妻之间和夫或妻对第三人的利益。婚内分别财产制是在婚内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必然要求夫妻双方讲诚信,不隐瞒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伪造债务,同时强调财产分割时的公平或权益与债务的平衡。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比公平责任原则更适合婚内分别财产制。

  其次,从婚姻关系的基础来看,感情在夫妻关系中尤为重要,因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建立,最基本的、感情的出发点是基于对配偶的信赖,和对他(她)方诚实守信做法的认同,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之上,婚内分别财产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进行确认和分割,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相互尊重”。这里的忠实实质上是一种诚信,建立在讲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够相互尊重,只有讲诚信,才会尽到忠实的义务,才会告知对方其收入的相关情况,才是对他(她)方的尊重。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体现。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范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享有知情权,如一方将存折密码不告知对方,不告知对方具体的收入状况或工资水平,势必是对配偶的不信任,也侵犯对方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实质是夫妻双方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种对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牵制或限制了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自治权、自主权,产生了难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行婚内分别财产制可以避免这一弊端,但双方不能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采取欺诈的方式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其中。

  五、分别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的区别

  我国实行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的特有财产制。不能将其称为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我们通常所称的“AA制”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这种“AA制”特指夫妻财产之间,而非广泛的所有人财产之间的“AA制”。特有财产实质上属于部分的分别财产。

  以上是分别财产制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分别财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起诉条件的规定,法院不受理案件的问题;有利于从经济上遏制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婚内侵权行为;有利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执行;有利于防止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或在一方处置后,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有利于夫妻在人格上和财产权上的真正独立,成为真正的民事责任主体。

  婚内分别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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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分别财产制的构成要件

  l、主体要件:限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时间要件: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为止;

  3、客体要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

  4、基础要件:是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又不愿意实行共同财产制;

  5、内容要件:夫或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擅自投资、向他人借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等法定事由的出现。

  上述五个要件应同时具备,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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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分别财产制
篇二: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分别财产制的相关法律知识。

  分别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一、分别财产制的含义

  分别财产制是指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分别属于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的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如日本等,以此制为法定财产制;还有部分国家以此制为供选择的约定财产制之一。分别财产制使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不因结婚而发生财产上的共有关系,各自保持经济独立。它尊重夫妻个人意愿,便于夫妻一方独立行使财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可以激励人们去努力奋斗,获得财富,也可以避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婚姻不劳而获。


分别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二、分别财产制的构成要件

  婚内分别财产制的构成在实体上应具备下列要件:

  l、主体要件:限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时间要件: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为止;

  3、客体要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

  4、基础要件:是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又不愿意实行共同财产制;

  5、内容要件:夫或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擅自投资、向他人借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等法定事由的出现。

  上述五个要件应同时具备,才能成立。

  三、分别财产制的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及其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依法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这就说明了在我国夫妻双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必须经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如果因种种原因不能协议或不愿提出离婚,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不成或又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时,那么要想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唯一的选择就是离婚,这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应补充建立一种新型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内分别财产制。

  四、分别财产的原则

  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理由如下:

  首先,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来看,《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诚信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就该原则的理解有两种观点:

  ①语义说认为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应诚实讲信用,告知对方实际情况,不欺骗,不隐瞒,恪守诚信。

  ②一般条款说认为其外延内涵模糊不确定,但具有强制性效力,其宗旨是为了维持一种秩序,平衡一种利益。

  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三方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施的结果。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一方应尊重他方利益,象注意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他方事务,不能损害对方利益。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双方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查,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来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既能够充分体现夫妻之间应诚实守信,又能平衡夫妻之间和夫或妻对第三人的利益。婚内分别财产制是在婚内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必然要求夫妻双方讲诚信,不隐瞒转移或故意毁损财产,伪造债务,同时强调财产分割时的公平或权益与债务的平衡。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比公平责任原则更适合婚内分别财产制。

  其次,从婚姻关系的基础来看,感情在夫妻关系中尤为重要,因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建立,最基本的、感情的出发点是基于对配偶的信赖,和对他(她)方诚实守信做法的认同,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之上,婚内分别财产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进行确认和分割,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忠实,相互尊重”。这里的忠实实质上是一种诚信,建立在讲诚信的基础上,才能够相互尊重,只有讲诚信,才会尽到忠实的义务,才会告知对方其收入的相关情况,才是对他(她)方的尊重。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体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范明确了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财产,享有知情权,如一方将存折密码不告知对方,不告知对方具体的收入状况或工资水平,势必是对配偶的不信任,也侵犯对方的知情权,这种知情权实质是夫妻双方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种对夫妻共有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牵制或限制了夫或妻对共同财产的自治权、自主权,产生了难以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行婚内分别财产制可以避免这一弊端,但双方不能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采取欺诈的方式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贯穿其中。

  五、分别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的区别

  我国实行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的特有财产制。不能将其称为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我们通常所称的“AA制”基本上是相同的。不同的是,这种“AA制”特指夫妻财产之间,而非广泛的所有人财产之间的“AA制”。特有财产实质上属于部分的分别财产。

  以上是分别财产制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分别财产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起诉条件的规定,法院不受理案件的问题;有利于从经济上遏制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婚内侵权行为;有利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附带民事赔偿问题的执行;有利于防止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或在一方处置后,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有利于夫妻在人格上和财产权上的真正独立,成为真正的民事责任主体。

  婚内分别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制度的必要补充,对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司法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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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财产制的衍生及含义

  分别财产制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男尊女卑,夫妻一体,妻子恪守“三纲五常”,没有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平等”口号的提出,婚姻契约理论的产生,承认了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特别是在妇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夫妻地位的平等逐渐法律化,夫妻具有人格上和财产上的独立性。

  英国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凡是1883年1月1日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为个人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包括处分权。”这就从法律上肯定了的夫妻分别财产制。<<法国民法典>>第1536条规定:“夫妻双方于夫妻财产契约规定采用分别财产制者,妻有完全独立管理其动产与不动产及自由享用其收益的权利。”英国1935年的《法律改革法》进一步规定,已婚妇女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债务和义务主动地或被动地。承担责任的能力。”这是一种纯粹、完全夫妻分别财产制,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夫妻分别财产制。

  我国台湾地区2002年6月对(原《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进行了修改,新实行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综合各国夫妻分别财产制的规定,结合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内分别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所争执的财产又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一方或双方也不同意实行共同共有财产制的前提下,夫或妻一方按照法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或者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确认或分割的一项补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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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
篇三:分别财产制

  劳保用品信息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对于安全要求较高的煤矿企业,劳保用品的信息管理意义更显深远。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仅供参考。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篇一:企业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和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为保证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加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使劳保用品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发)、<劳保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以及集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保用品的定义、范围;

  本规定所指劳动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即因工作需要为员工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

  二、劳保用品的管理原则

  1、劳保用品的管理必须贯彻“确保安全、质量可靠、杜绝浪费、按需配备”的原则,使劳保用品确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2、劳保用品必须依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不同的劳保用品。

  3、劳保用品是为劳动提供保护的必要物质条件,员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领而不用。

  4、劳保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以实物形式发放给员工,不得以发放劳保用品的名义发放其它物资。

  三、劳保用品的管理部门

  1、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发放范围、使用年限和技术标准由集团运营部、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

  2、年度计划的编制:各事业部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运营部提报下一年度所需配备、购买的计划。运营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向总裁办公会提报年度劳保用品配备、采购计划。财务部依据批准后计划进行预算编制。

  3、采购:劳保用品的采购以集团公司集体采购为主,以各事业单位采购为辅的方式进行采购。大宗物品(三万元以上)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采购,由运营部根据购买劳保用品的计划,编制标书,并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由企业管理部根据招标情况对大宗物品进行采购。只是在事业部内部而非跨事业部、直属子公司员工均可以使用的劳保用品,经事业部报集团企业管理部备案后可以自行采购。

  4、库存管理: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库存管理,使用部门根据计划以事业部为单位进行领取。原则上事业部每年4月份、9月份两次领取劳保用品,出库单要一式三份,领用事业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各存一份。领取后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对未发放的劳保用品进行管理。

  四、劳保用品的费用列支

  由财务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五、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管理

  1、使用范围:集团一线生产人员及集团直接从事现场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

  2、各事业部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劳保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劳保用品的发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员工领取劳保用品时,事业部必须注明具体使用人和发放数量、工作岗位、劳保用品品种和使用时间。

  3、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4、劳保用品的使用必须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六、劳保用品使用的日常检查与监督

  各部门要开好班前、班后会,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项,检查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情况。集团公司运营部、人力资源部不定期进行检查。

  七、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因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及随意拆改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要追究本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承担相应造成的损失。

  八、本制度由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篇二: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劳保品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着有利于员工身体健康,有利于公司的生产安;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最终解释权归;第二章实施细则;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发放与登记;第三条监督与管理;第三章发放标准;一、工作服;1、每年公司免费向员工发放工作服1套;护坝工、水;2、工作不足一年,自行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公司有关规;二、工作鞋;1、每年公司免费向员

  -劳保品发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着有利于员工身体健康,有利于公司的生产安全,有利于劳保品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最终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配发标准内,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均享受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

  第二条发放与登记。劳保用品由公司根据各部门员工所从事的工种需求,统一配发。每月10—15日为劳保品发放日。领用时,各部门员工需持由公司统一发放的劳保手册,到库房登记领取。并由保管员计入劳保卡和台帐。领料单有部门主管签字。

  第三条监督与管理。库房劳保用品管理员,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的监督,不得发放人情劳保。

  第三章发放标准

  一、工作服

  1、每年公司免费向员工发放工作服1套;护坝工、水泵工、钳工、焊工、碎矿工以及野外作业的一线员工公司免费发放棉工服1套或棉大衣1件。

  2、工作不足一年,自行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工作服款从工资扣除。

  二、工作鞋

  1、每年公司免费向员工发放工作鞋1双。护坝工、水泵工、钳工、焊工、电工、碎矿工以及野外作业的一线员工可申领公司免费发放棉或皮工作鞋一双。

  2、工作不足一年,自行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公司制度、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工作服款从工资中扣除。

  三、工矿靴

  1、公司每年根据不同工种需求,向员工免费发放工矿靴。电工用绝缘短靴每一年半1双,浮选工、脱水工每两年1双长筒工矿靴。

  2、工作不满一年自行离职,或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国家法律法规被辞退的员工,工矿靴从工资中扣除。

  四、安全帽

  1、公司根据不同部门的需求每年向员工发放安全帽,其颜色为:管理人员红色,一线生产员工为橙或黄色。

  2、安全帽因管理不善,到库领取,款项由保管员报财务,从工资中扣除。不能继续使用的,实行以旧换新制。

  3、自行辞职的人员须将安全帽退回库房,不退的由保管员报财务从工资中扣除。

  五、线手套

  公司管理人员,库工,每人每两个月1付;化验室、实验室、车辆驾驶员,每人每月1付

  六、乳胶手套

  化验室、实验室、公司食堂每人每月1付。

  七、线胶手套

  浮选工、碎矿工、过滤工每人每月1付

  八、帆布手套或半皮手套

  钳工,球磨工每人每月1付

  九、绝缘手套

  电工每年每人1付。

  十、电焊手套

  焊工每人每三个月1付

  十一、防尘口罩

  碎矿工、球磨工每人每月1个。

  十二、纱口罩

  公司机关、库工每人每两个月1个;其他除碎矿、药剂、球磨以外的全体员工,每人每月1个。

  十三、防护镜

  焊工每半年1付墨镜;药剂工每人每半年1付防护镜。十四、洗衣粉

  全体员工每人每月一袋。

  十五、若因工作特殊需要,经部门主管申领总经理签字,方可到库房签字领取。

  第四章监督执行

  第一条本制度下发到各相关部门,望认真贯策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从发放之日起生效,若有变更临时通知。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篇三:某电力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加强公司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分公司、项目部、运营单位、基层单位。

  3、劳动保护用品的选用

  3、1为职工个人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gb116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

  3、2凡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都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3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健康,而配发给个人在劳动和工作时间内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重要措施,应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产福利待遇严格区别。

  3、4从事特种作业和在特殊生产作业环境中工作的职工,根据生产作业环境、性质特点及需要,选用不同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3、4、1从事有强烈辐射热或烧灼危险作业的职工;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或对皮肤有感染作业及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职工,根据需要,发放或配备阻燃服、耐酸(碱)服、防辐射服以及相应的防毒面具、围裙、胶皮手套等防护用品。

  3、4、2从事有触电危害作业的职工,发给电绝缘的防护用品。

  3、4、3防护鞋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和需要,分别选用防砸鞋、防热鞋、耐酸(碱)鞋、耐油鞋、防水胶鞋、布面胶鞋、软底布鞋等。

  3、4、4护目镜根据需要可发给或配备防冲击眼镜、防热镜、防红(紫)外光镜、风镜、太阳镜等。

  3、4、5从事两米以上高空作业人员分别发给安全帽、安全带等。

  3、5为职工配发的防护服款式,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整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

  3、6棉防护上衣为三紧口、活面、翻领;下衣为马裤式样,加筒裤处罩。

  3、7防护鞋主要为深腰皮鞋。但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环境,如确属无砸伤、扎伤、挤伤、压伤、烧伤、烫伤可能的工种可发平跟短腰皮鞋。

  3、8凡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且为国家指定的劳动保护产品生产部门(或厂家)的产品,并印有“产品合格”字样。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4、1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健康而配发给个人在劳动和工作时间内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重要措施,应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

  4、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含小劳保)标准

  4、2、1特殊工种按550元/年执行

  4、2、2其它工种按400元/年执行

  4、3职工小劳保发放的范围及标准

  4、3、1范围

  职工小劳保包括:手套、毛巾、洗衣粉、肥皂、口罩、护目镜等,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施工特点及人员所从事的工种情况,发放相应的小劳保用品。

  4、3、2标准:

  a、公司机关、生产服务、多元开发、通信运营单位小劳保发放标准执行每人5元/月。

  b、各施工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区域分公司小劳保发放标准执行每人10元/月。

  c、职工小劳保要按季度提前进行发放,以确保职工职业健康的要求。

  4、3、3小劳保的采购及发放

  a、公司机关、生产服务、多元开发、通信运营单位由各单位将人数上报公司采办中心,由物资采办分公司统一采购发放。

  b、各施工分公司、区域分公司、项目部、沈阳通信分公司的小劳保采购发放,原则上也由物资采办分公司负责,但考虑到各单位地域和劳保需求不同等具体情况,先报小劳保购买申请(见附表三)到质量安全部备案、审批后,可由物资采办分公司委托各单位按以上标准,自行采购发放,并将采购计划数量及各种单据报物资采办分公司。

  4、4职工大劳保发放的范围及标准

  4、4、1范围及样式

  a、施工分公司、区域分公司、工程项目部:职工大劳保包括单工服、单工鞋、单工帽、棉工服、棉工鞋、棉工帽、防护帽、雨衣、雨鞋、绝缘鞋、棉大衣、皮背心等。防护服的样式及服装上的标志要严格按照公司企业文化要求执行,联系相应的厂家进行定做。

  b、通信运营、多元开发、生产服务单位:职工大劳保包括单工服、单工鞋、单工帽、棉工服、棉工鞋、棉工帽、雨衣、雨鞋、绝缘鞋等。防护服的样式及服装上的标志要严格按照公司企业文化要求执行,联系相应的厂家进行定做。

  c、机关工作服分为夏装、春秋装

  夏装:

  男装为浅色短袖衬衫(短袖衬衫2件)配藏蓝色西裤一件,单皮鞋一双。

  女装为浅色短袖衬衫(短袖衬衫2件)配藏蓝色西式短裙一件,单皮鞋一双。

  春、秋装:

  男装和女装均为藏蓝色西服一套,皮鞋各一双。

  为了配合机关人员深入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做好他们的劳动保护,配备一套与施工单位相同的工作防护服(发放周期暂定为四年)。

  4、4、2标准:

  a、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1),按规定劳保用品的发放周期进行发放。

  b、凡特殊情况,在本规定以外范围需增发的其它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报公司质量安全部批准后实施。

  4、4、3大劳保的采购及发放

  a、大劳保由各单位将人数及计划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批后,由物资采办分公司统一采购发放。

  b、职工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学习期满返回单位后,延续原使用期(扣除学习时间)按标准发放。

  c、长期(满半年以上)借调、休息、住院的病员、退养、离退休人员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

  d、赴新疆、青海、黑龙江等高寒地区从事野外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可按当地野外同工种标准执行。

  e、在多蚊地区、多蚊季节,住工地板房、露营房、帐篷等简易设施从事流动性施工的职工,应发给相应的灭蚊、蝇物品。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篇四:接待与会议中心劳保用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劳保用品的规范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劳保用品包括:工作服(西装、短袖衫和夹克衫等)、雨鞋、绝缘鞋等。

  二、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必须统一穿工作服,佩戴工号牌。

  三、工作服要保持干净整洁,工号牌不得涂改。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1年),工号牌损坏或丢失,须到办公室交费补办。

  四、发放劳保用品时,由员工本人签字领取;员工离职时,所有劳保用品须洗净退还中心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五、工作服为中心财产,员工应妥善保管。在使用期限内(以下次更换时间为准)非正常损坏,由使用人赔偿;使用期满后由中心收回。

  [劳保用品管理制度范文篇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二、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某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办法。

  2、本制度适用于某公司所有部门和全体员工。

  三、职责

  1、综合管理部

  1)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管理。

  2)采购劳防用品必须到有资质的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进行,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采购特种劳防用品必须有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4)根据国家、市及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防用品的发放标准。

  2、仓库

  1)认真按劳防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保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对库内劳防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防用品损坏。

  3)建立每位员工劳防用品电子档或纸档个人档案。按劳防用品发放标准进行统一发放。

  4)做好发放管理记录,并及时向综合管理部提交发放管理记录及库存、需购买等情况。

  3、财务部

  1)按综合管理部提出的劳防用品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防用品经费。

  2)建立劳防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4、其他部门

  1)生产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更换工种的人员及时通知综合管理部办理手续。

  2)每位员工严格遵守防护用品相关规定,自觉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3)发现劳防用品质量问题时,要报部门经理及时进行处理。

  四、内容

  1、发放范围

  1)工作服:公司全体正式员工使用。

  2)劳保鞋: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保护足部防止压伤和烧灼的工人使用。

  3)防护手套(包括电工绝缘手套、塑胶手套、帆布手套):按照需要发给操作工使用。其中:电工绝缘手套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人使用;塑胶手套发给接触腐蚀性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工人使用;帆布手套发给有烧伤危险的工人使用。

  4)安全帽:车间全体员工及部分办公室员工使用(管理人员、财务部、发货员、过磅员)。

  5)防护面具和防护眼镜:发给面部或眼部易被烧伤或被灰尘、金属屑和腐蚀性、毒害性液体容易伤害眼睛的人员使用。

  6)安全带: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使用。

  2、劳防用品发放的原则

  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职工不得将发放的劳防用品转让、出售,不准随意改制式样。

  3、劳防用品发放使用标准

  1)生产部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提出岗位劳防用品需求,由综合管理部按照相关标准制订“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配备标准进行发放,并保存有员工签字的发放记录;同时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台帐,并及时更新和日常维护;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防用品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3)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需培训的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4、劳防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防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格,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挥劳防用品的作用,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防止浪费;

  2)为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应正确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因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免受事故伤害的最后一道防线,故作为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工作时间内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进行相应处罚;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防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发放给员工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由员工个人负责妥善保管和使用;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培训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接待部门提供公用的防护用品。公用防护用品由综合管理部管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防用品,特别是安全帽;

  7)员工改变工种应经新部门经理及综合管理部同意相应增减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自行变动;

  8)凡员工脱离本岗位工作、学习、请假及发生工伤事故造成歇工3个月及以上者,其劳动防用品的使用期限应按实际歇工天数相应延长;

  9)员工在内部岗位调动时,个人防护用品按标准调整。员工调离本厂,应按规定交回主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防护用品的报废:

  综合管理部及员工应经常检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不合格的、失效的防护用品一律不准使用,本着节约成本原则,需报废的劳防用品必须由综合管理部检查并强制收回后,方可更换新的防护用品,对于遗失和人为故意损坏的防护用品,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责任部门和班组实施处罚。

  6、防护用品佩戴规定

  1)安全帽

  a)安全帽:车间全体人员及进入车间人员

  b)安全帽佩戴具体规定

  ¨根据佩戴者头围,调整后箍到合适位置;

  ¨调节锁紧卡,系好下颏带;

  ¨安全帽受到冲击的、缺少插座、护带、托带等主要附件的应禁止继续使用;

  ¨佩戴安全帽前要用顶绳把帽衬与帽壳之间的距离调到45-50mm,结扣要牢固;

  ¨塑料安全帽使用年限为二年半。

  1)安全带佩戴具体规定

  a)安全带佩带区域和人员:从事高空作业或机修工设备检修

  b)安全带佩戴具体方法

  ¨使用安全带前必须先外观检查,如发现有破损、断裂、变质应立即停止使用;

  ¨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切忌低挂高用,使用3m以上加长绳应加缓冲器;

  ¨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将钩挂在环上使用;

  ¨安全带、绳应卷成螺旋状放在架上或吊挂起来,不得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硬物体及其它化学物品 ,也不得长期暴晒。

  2)防护眼镜(面具):工作现场有强光、飞溅火花、碎片的现场人员;

  3)其他防护用品:进入工作现场穿戴与本操作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五、考核及其他

  1、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员工,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所以劳保防护用品均为免费发放,在规定使用期内离职、转职等,应在离开原职位前交还所有劳保用品,出现废、损坏严重等情况者,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例如工作服、工作鞋在员工任职七个工作日后发放,其界限为6个月,即如在六个月内出现离职等状况,应照原价赔偿。);

  3、劳保防护用品在规定使用期内,凡出现丢失、损坏等意外情况,到综合管理部报备,并视情节轻重接受处罚,同时按进价赔偿;易耗劳保防护品,不允许随处乱扔乱放,违反者按照<现场作业人员管理奖惩条例细则>进行处罚。

  4、凡违反本制度的部门和员工,由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知识产权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
篇四:分别财产制

知识产权期末考试题目及答案

一、单选题(40 x1分)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B.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C.北洋政府著作权法 D.大清著作权律

2.著作权保护的是( )

A.思想 B.思想的表达

C.创作行为 D.作者的人格

3.( )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A.新闻综述 B.通过电视台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C.新闻评论 C.新闻电影

4.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 )享有。

A.已有作品的作者 B.无人

C.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D.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5.以下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是( )

A.独创权 B.发表权 C.摄制权 D.发行权

6.甲完成单位任务创作一幅国画,无合同约定时著作权属于( )

A.甲 B.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C.甲和单位共有 D.单位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7.甲委托乙拍摄自己的婚纱照,如无合同约定著作权属于( )

A.甲 B.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C.甲乙共有 D.乙

8.以下属于法定许可的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 )

A.出租 B.在网络上传播 C.改成盲文出版 D.通过报刊转载

9.王军创作摄影作品一套2000年5月4日发表,2002年3月26日王军因车祸死亡,该套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截止到( )

A.2050年5月4日 B.2052年5月4日

C.2050年12月31日 D.2052年12月31日

10.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

A.作品发表日起 B.版权局审查批准日起

C.作品创作完成日起 D.版权局颁发著作权证书日起

11.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是( )

A.歌曲 B.地铁 C.建筑 D.法律法规分别财产制的定义与注意事项

12.甲计划将乙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无需取得乙的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B.甲可以取得乙的许可,并应支付报酬

C.甲应当取得乙的许可,无需支付报酬

D.甲应当取得乙的许可,并应支付报酬

13.以下使用作品的行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且不必支付报酬的有( ) A.将作品经过信息网络免费传播

B.在文艺晚上演唱该某歌曲作品

C.将汉字出版发行翻译成少数名族文字作品

D.将他人的讲义复制卖给学生学习使用

14.画家甲将其新作“冬梅图”送给好友乙,现关于这幅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 ) A.甲仍享有署名权 B.甲仍享有展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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