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寄语

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

| 点击:

【www.xzxrv.com--公司寄语】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篇一: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

  股东借款应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股东借款仅指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向公司以借款形式领取资金,用于自身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广义的股东借款指股东运用借款、往来款、领取备用金、预领材料款等多种形式向公司领取资金。你对股东借款有多少了解?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股东借款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

  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5、《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其第十二条结合当前的司法判例明确规定如下,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7、《法释【2011】3号》第十五条还明确指出:"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8、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者或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9、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

  众所周知,公司资本是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保障,股东应按其所认购的股份足额缴纳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股东的出资义务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在有限责任公司,数人(自然人或法人)相约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自当履行对其他当事人的承诺,按约向公司缴纳出资,没有按约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出资是公司法上的法定义务。公司依法登记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主体,公司股东即应根据登记的内容履行出资义务,以保障公司资本之真实和充实,没有适当履行法定的出资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他改正,公司的债权人亦可主张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企业借款承诺书范文
篇二: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

  企业之间借款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并要求接受一方在一定期间内归还等量货币同时支付利息或利润的合同,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企业借款承诺书范文,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企业借款承诺书范文篇一:

  借款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支公司(部门) 岗位,于 年 月 日申请借款 元,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保证按借款申请单元的内容真实、合理使用该款项,并承诺在相应事项结束后及时核销借款。若本人违反上述规定改变使用用途或不及时核销借款的,公司有权要求本人即刻归还借款,否则,公司有权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上述款项,同时公司另有损失的,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如果发生借款遗失,由我本人负责归还。

  三、本人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如果无法归还的,同意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欠款额度。

  四、如本人离岗或离职,将于办理交接手续前五个工作日内全部归还该借款,如果不归还,本人自愿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工资不足部分,本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承诺书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书的签订是建立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

  签名

  日期:

  企业借款承诺书范文篇二:

  全体股东郑重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全体出资人共同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家小型贷款公司,议定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股份公司名称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备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正式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名称核准通知书为准。

  二、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及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住所拟设立在****,注册人民币***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三、公司股东共*人。其中企业法人*个,自然人*个,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的具体情况以公司股东名册所记载的事项为准。

  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银行开设公司验资账户。股东应当在公司验资账户开设后规定的时间内,将认缴的出资以货币方式一次足额存入公司验资账户。

  五、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股份,应当向已足额缴纳股份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七、全体股东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由**委托的代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八、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涉费用由各股东按实际认缴比例分摊。

  九、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不从事高利贷,不从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收贷。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全体股东将承担应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借款承诺书范文篇三:

  本人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部门)员工。为了方便自身开展工作,欲购小车一台,现需向公司借款人民币 元,为保证该借款的按期归还,现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1、保证此借款仅用于购买工作用车,不挪用其他用途,否则公司可以随时收回借款。

  2、保证在借到款7个工作日内购车,同时在购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好车辆牌照,并办妥以公司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的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和盗抢险等保险手续。

  3、办理好车牌和保险手续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购车发票、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保险单交公司保存。(前述票据、证书等均指原件)。

  4、本人承担车辆购置使用过程中所应缴纳的税费、保险费等一切费用,无须公司承担任何费用。

  5、在本人还清全部借款前,不对车辆进行抵押、变卖等处置。

  6、本人将在借款后第二个月开始,分批按月以现金偿还借款。具体为每月偿还 元,最迟于 年 月 日前还清所有借款。若连续二个月或累计三个月未按期还款,公司有权处置该台车辆,处置所得用以偿还本人所借公司款项。若处置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偿还本人向公司所借款项时,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以现金偿还差额部分。

  7、本人若在借款还清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则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向公司还清所有借款,否则公司有权处置该台车辆,处置所得用以偿还本人向公司所借款项。若处置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不足以偿还本人向公司所借款项时,由本人在一个月内以现金偿还差额部分。

  8、本人借款所购车辆,若在借款未还清前发生毁损、被盗等异常情况,当保险理赔款不足以还清本人所借公司款项时,本人将在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现金还清借款。

  9、本人不按上述承诺履行时,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且公司可以随时向本人或担保人采取任何形式的追讨。同时本承诺发生争执须诉讼时,双方只能通过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0、以上承诺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和画押): 日 期:

  担保人(签字和画押): 日 期: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企业借款承诺书范文相关文章:

怎么做好银行贷款财务报表
篇三: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

  在做银行贷款财务报表,是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的,这些问题你都知道么?下面由小编为你分享做银行贷款财务报表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贷款财务报表要把握好的13个财务指标:

  财务结构:

  1、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必须大于100%(房地产企业可大于80%)。

  2、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最好低于55%。

  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在150%~200%较好。

  4、速动比率在100%左右较好,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也应大于80%。

  5、担保比例小于0.5为好。

  6、现金比率大于30%。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

  现金流量:

  7、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应在85~95%以上。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金支付率应在85~95%以上。

  经营能力:

  9、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小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比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入生命末期了。

  10、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大于6次。一般讲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越高,企业应收账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资金回笼的速度也就越快。

  11、存货周转速度中小企业应大于五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

  经营效益:

  12、营业利润率应大于8%,当然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综合获利能力越强。

  13、净资产收益率中小企业应大于5%。

  银行贷款的企业财务报表编制须注意的事项:

  (一)、向银行贷款的企业报表编制财务指标的注意事项

  向银行贷款企业要把握好的14个财务指标:

  (1)财务结构:

  1、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必须大于100%(房地产企业可大于8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年末贷款余额/净资产*100%,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也称净资产负债率。

  2、资产负债率必须小于70%,最好低于55%;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X100%。

  (2)偿债能力:

  3、流动比率在150%~200%较好;流动比率=流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

  4、速动比率在100%左右较好,对中小企业适当放宽,也应大于80%;速动比率=速动资产额/流动负债*100%;速动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它流动资产。

  5、担保比例小于0.5为好。

  6、现金比率大于30%。现金比率=(现金+现金等价物)/流动负债。

  (3)现金流量:

  7、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应为正值,其销售收入现金回笼应在85~95%以上。

  8、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支付采购商品,劳务的现金支付率应在85~95%以上。

  (4)经营能力:

  9、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小于8%,说明该企业的主业正处于成长期,如果该比率低于5%,说明该产品将进入生命末期了。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10、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大于六次。一般讲企业应收账款周转速度越高,企业应收账款平均收款期越短,资金回笼的速度也就越快。应收账款周转速度(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2=营业收入*2/(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年末初余额)。

  11、存货周转速度中小企业应大于五次。存货周转速度越快,存货占用水平越低,流动性越强。存货周转速度(次数)=营业成本/平均存货余额,其中存货平均余额=(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5)经营效益:

  12、营业利润率应大于8%,当然指标值越大,表明企业综合获利能力越强。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商品销售额)×100% =(销售收入-销货成本-管理费-销售费)/销售收入×100%。

  13、净资产收益率中小企业应大于 5%。一般情况下,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回报越高,股东们收益水平也就越高。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营业净利率×总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其中营业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总资产周转率(次)=营业收入÷平均资产总额;权益乘数=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1÷(1-资产负债率)。

  14、利息保障倍数应大于400%

  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 /利息费用=(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

  (二)银行对财务会计报表审核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财务会计报表审核方法包括对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报表相互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重要会计科目审核和异常情况审核等。对于合并财务会计报表除进行上述审核外,还应该要求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本部(母公司)和占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比重较大的子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进行审查。

  (1)、财务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

  1、审计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标题是否为“审计报告”;

  ②收件人是否正确;

  ③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及盖章;

  ④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⑤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⑥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

  ⑦是否已核对审计报告的骑缝章无误;

  ⑧是否为标准的年度审计报告;

  ⑨报告内容是否完整齐全。

  2、审计报告结论审核

  ① 无保留意见;

  ②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③保留意见;

  ④无法表示意见;

  ⑤否定意见。

  3、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审核。

  ① 受过注册会计师协会处罚;

  ② 受过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罚;

  ③ 受过财政税务审计等公安机关处罚;

  ④ 是否曾贷款行提供过虚假审计报告;

  ⑤ 有过其他不良记录。

  4、会计报表及附注的形式审核。

  ①报表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②报表编制单位是否盖章;

  ③报表是否有编制人、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及盖章;

  ④资产负债表是否为账户式;

  ⑤利润表是否为多步式。

  5、验资报告的形式审核。

  ① 标题是否为“验资报告”;

  ② 收件人是否正确;

  ③ 是否有注册会计师签字;

  ④ 是否已注明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

  ⑤ 是否签署了报告日期。

  6、合并会计报表的形式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 是否为汇总会计报表;

  ② 了解合并报表的编制范围,并审核其合规性;

  ③资产负债表是否有合并价差及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④损益表是否有少数股东权益科目。

  (2)、财务会计报表间勾稽关系的审核。

  主要是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四者之间科目对应关系的审核。

  1、企业“营业执照”中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中的“实际投入资金”、“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之间勾稽关系审核(除外商投资企业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实收资本”等于“实际投入资金”并可能小于“注册资本”外,一般情况下上述三者之间应相等,如果存在差异应向企业了解原因,并作说明)。

  2、“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未分配利润”和“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勾稽关系通过以下公式进行审核:

  期末未分配利润=本期净利润+期末未分配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公益金(或提取的职工奖励工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或利润归还投资)-应付股东股利或转作资本部分

  如通过上述公式进行测算的“期末未分配利润”数据与会计报表实际数据不符,应要求企业解释并作出说明。

  3、“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收到的现金”同“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部分科目勾稽关系通过以下公式审核: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X1×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17%)+X2х主营业务收入净额×(1+13%)+(1-X1-X2)×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其他业务利润+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期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期末)+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营业外收入×20%-当期坏账核销额+收回前期核销的坏账

  其中,X1、X2分别为当期商品销售中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7%、13%的商品的占比。因上述公式中涉及数据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用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量”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

  4、“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部分科目勾稽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进行审核: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净利润+当年计提的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待摊费用(期初-期末)+预提费用(期初-期末)+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存货(期初-期末)+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应收票据(期初-期末)+预收账款(期初-期末)+其他应收款(期初-期末)+应付账款(期初-期末)+应付票据(期初-期末)+应付福利费(期初-期末)+应付工资(期初-期末)+未交税金(期初-期末)+其他应付款(期初-期末)+其他应交款(期初-期末)+预付账款(期初-期末)-(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80%

  因上述公式中涉及现金流量数据、存货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根据重要性原则,经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误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否则,要做具体分析。

  5、“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同“资产负债表 ”部分科目勾稽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审核: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期初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

  因上述公式中涉及数据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根据重要性原则,经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误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否则,要做具体分析。

  6、“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加(减:减少)”同“资产负债表”部分科目勾稽关系可以通过以下公式审核: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期末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期初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其他应付款)+(期初预付账款-期末预付账款)

  因上述公式中涉及数据需要分析填列,审核中可能会出现一定误差,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判断,经上述公式测算出的“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数据同会计报表的“现金流量表”中的实际数据误差在20%以内可以认定为勾稽关系相符。否则,要做具体分析。

  (3)、重要会计科目的审核。

  1、审核要点:

  ①资产类科目应审查其是否实际存在、所有权的归属以及计价是否合理;

  ②负债类科目应审查其金额是否正确、负债到期日以及是否存在未入账的负债事项;

  ③权益类科目应审查其来源的合理性、确认的合法性、计价准确性;

  ④收入、成本和费用类科目应审查其确认的合法性、是否当期发生以及收入成本费用相互之间是否配比。

  2、审核细则

  ①根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确定重点科目并审核。审计报告的意见有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其他情况,如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不为无保留意见,要求对解释段的意见作详细分析,并根据解释段中所提事项的真实性确定其对评级的影响。

  ②根据金额确定重点科目并审核。重点科目分为必查科目和条件审核科目。必查科目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在企业资产中通常占有较大份额的科目,具体包括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条件审核科目是指当有关科目达到一定数额比例时才予以审核,包括短期投资、待摊费用、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投资、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审核要点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核实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准确反映企业真实偿债能力。

  A、应收账款的审核。主要审查企业是否存在较大数额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较大数额且已判定不能回收的应收账款而未核销;是否由于经营效益下降导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收而数额增加;是否存在收款期大于一年的大额应收账款,是否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虚列应收账款以虚增销售收入现象;是否为了刺激销售,降低信用政策标准,导致应收账款大额增加;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问题。

  B、存货的审核。核实存货的主要组成;是否存在少列、多列存货现象,核实存货的真实存在;核实说明存货收入、发出计价方法及其一贯性,是否存在多计存货,少计成本的现象;存货是否大量积压变质,而未提取足额的跌价准备;核实是否由于该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存货销不出去导致存货数额较大;通过对存货的审核了解企业的生产销售能力;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C、固定资产审核。主要核实说明企业固定资产的组成,并确认固定资产划分是否准确、产权是否归企业所有,是否存在将经营租赁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现象;核实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真实公允,是否及时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审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期限是否合法合理并遵守一贯性原则,是否存在少提折旧、不提折旧现象;审查是否存在已经过时报废、不使用的固定资产还列入账中;是否存在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事项,若有,就其事项要求作具体说明;是否存在接受捐赠、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若有,要求作具体说明;是否存在期间费用固化现象;以及其他需要核实说明的事项。

  D、主营业务收入审核。审核是否存在通过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科目虚增销售收入现象;销售收入确认时是否同时满足已将销售商品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失去对已出售商品的控制权、有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四个条件;是否存在通过销售退回、折让随意调节利润现象;是否存在信用标准降低导致销售收入增加现象;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情况。

  E、如果企业其他应收款/流动资产总额≥10%,则应审核其他应收款。要求核实说明该企业其他应收款的主要项目,以证实是否存在抽逃投资、错列现象,同时要对其他应收款的回收性进行审核说明。一般情况下,其他应收款具体项目包括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备用金,存出保证金,预付账款转入等。

  F、如果企业近两年财务数据都满足待摊费用/流动资产≥10%,则应审核待摊费用。主要核实该企业待摊费用的组成,是否存在把递延费用计入待摊费用现象或者待摊费用未及时摊销计入当期成本和费用。一般情况下,待摊费用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等。

  G、如果企业长期待摊费用/(总资产-流动资产)≥10%,则要求审核长期待摊费用。要求说明该企业长期待摊费用的组成,核实其摊销期限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期间费用长期化等现象。一般情况下,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筹建期发生费用支出等。

  H、如果企业无形资产/(总资产-流动资产)≥20%,则要求审核无形资产,主要核实说明该企业无形资产的组成及其真实存在;核实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是否提取足额减值准备;是否虚列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存在无形资产评估增值,若有,要求作具体说明。

  I、如果连续两年在建工程/固定资产≥40%,要求审核在建工程,主要核实说明该企业在建工程的主要项目及金额,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存在已投入使用而未转入固定资产的现象;是否存在已经停工的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期间费用长期化现象,利息资本化是否合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J、当资本公积/净资产≥10%或者期初资本公积不等于期末资本公积,应审核资本公积,主要审核资本公积增加减少的原因。资本公积增加的途径包括资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折算差额;资本公积减少的主要原因有原评估增值再评估减值、减资、转增资本等。

  K、当期初实收资本不等于期末实收资本时,应审核实收资本科目,主要核实说明企业实收资本增加的真实存在性,是否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逃投资现象。

  L、如果短期投资/流动资产≥15%或者长期投资/总资产≥10%或者投资收益/(|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10%,应同时审核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科目,主要审核说明短期投资的具体内容,并确认其真实存在性,计价是否准确,是否提取足额减值准备;是否存在利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现象。通过现金流量表投资活动栏分析企业该期间内是否有短期投资买卖行为;审核说明企业长期投资核算的方法,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是否在当期分派股利。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被投资企业是否真实产生相应比例的利润。长期债权的利息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准确;根据对前两项的审核说明投资收益产生的真实性。

  M、如果营业外收入/(|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10%,应审核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要求审查说明营业外收入的来源,以核实是否存在虚增利润现象,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4)、财务报表异常情况审核,指对财务报表数据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超过了正常情况下的置信区间或者表明财务状况恶化等的异常情况进行到审核。

  财务状况异常包括静态、动态两个方面。静态财务状况异常是指比率极端优秀,动态财务状况异常包括比率突然好转、利润表变化异常、销售购买循环异常。当企业财务报表出现比率极端优秀、比率突然好转、利润表异常变化异常时,应予以充分关注,并核实其真实性和可信性。当企业发生销售购买循环异常时,应重视企业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

  1、比率极端优秀。当企业某指标优于同行业该指标的优秀值时,且同时满足|该指标值/该企业所处行业优秀值-1|>40%,则认为该企业该指标异常。具体考察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增长率。

  2、比率突然好转。当企业某指标本期所在行业标准值中的区间-指标上期所在行业标准值中的区间≥2,则认为该指标的变化异常。区间的确定原则为:低于极差值为区间1,较低值至极差值为区间2,较差值至平均值为区间3,平均值至良好值为区间4,良好值至优秀值为区间5,高于优秀值为区间6。具体考察的指标包括: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增长率。
 

可能感兴趣的相关文章: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股东向公司借款出资的法律问题
篇四: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

股东向公司借款出资的法律问题

【案例】

2006年5月,鸿特精密(SZ300176)前身肇庆鸿特的股东宇丰喷涂向公司借款784.26万元对公司增资,占当时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的12.28%。2008年11月,宇丰喷涂将其持有的肇庆鸿特股权转让给曜丰经贸, 2009年6月由曜丰经贸以肇庆鸿特2008年度分红所得偿还了该笔借款。

2009年10月肇庆鸿特董事会决议向曜丰经贸收取该笔借款的资金占用费,2010年2月,曜丰经贸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了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费126.26万元。

【中介机构的意见】

中介机构的主要意见如下:

1、宇丰喷涂向肇庆鸿特借款增资不构成出资瑕疵

宇丰喷涂向肇庆鸿特借款增资不构成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1)根据《公司法》第31条的规定,所谓“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由于宇丰喷涂已将足额货币资金存入肇庆鸿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不涉及非货币财产出资或高估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情况,因此,不构成《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不实。

(2)根据《公司法》第 200 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70 条之规定,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可见“虚假出资”包括未交付和未按期交付出资两种形式。由于宇丰喷涂不存在未交付和未按期交付出资的情况,因此,不构成虚假出资。

(3)根据《公司法》第36条、20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之规定,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履行出资义务后,通过一定方式,再从公司抽回自己出资的财产。宇丰喷涂不存在以借款为名抽逃出资的情况。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公司按照各股东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红,并未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肇庆鸿特为中外合资企业,宇丰喷涂及继受其权利义务的曜丰经贸有权按其当时的注册资本比例享受分红,不受其出资时间及增资资金来源的影响。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3、宇丰喷涂将股权转让给曜丰经贸后,曜丰经贸清偿了该笔债务,且该笔借款占肇庆鸿特净资产的比例为9.09%,占比较小,未损害肇庆鸿特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宇丰喷涂向肇庆鸿特借款增资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这一不规范情形已通过补收资金占用费和加强内部控制等措施解决。

【分析】

股东以向公司借得的款项向公司增资,在股东偿还借款之前,实际并未向公司增加投资,公司实质系以自有资产增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应重复计入公司资本,难逃虚假出资的嫌疑。

鸿特精密的中介机构仅从法律的字面文义,而不是法律的实质解释股东向公司借款出资不属于出资瑕疵,说服力不足。关于借款出资占比不高,影响较小,未侵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解释,则未直接触及股东借款出资的合法性问题。

【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指出:“对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指出:“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等规定,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结论】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上述两个答复的精神,股东向公司借款与股东向公司出资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以股东出资资金系来源于公司借款或者股东出资后将资金从公司借走为由,认定股东虚假出资。因此,股东向公司借款出资若已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形成了真实的债权债务

关系,且股东和公司之间有真实的资金收付往来,是合法有效的,不构成虚假出资。

2、股东向公司借款出资若违反了禁止企业间借贷的管理规定,应按相关金融管理规定处理。

3、公司向股东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所得涉及的税务问题,应按税收法规处理。

4、股东占用公司资金问题,应通过规范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解决。

公司借款流程
篇五: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

一、建议采用公司向个人借款、公司资产抵押担保、个人签定无限连带责任承诺书的形式。

二、公司向个人借款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 签订借款合同。附件:营业执照及其他公司证明文件。

2、 股东大会同意此次借款的决议。

三、公司资产抵押担保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 股东大会同意此次借款担保的决议。注明:授权给**全权办理抵押担保书。

2、 抵押担保合同。注明:抵押合同以公证为生效要件;抵押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

诺;股权质押的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股权与股份有本质不同。

四、个人签定无限连带责任承诺

1、各个股东都需要签字,配偶需要签字和手印。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篇六:公司向法人股东借款

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吴静 更新时间:2013-06-17 16:18:31

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但由于受到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过高、手续繁琐等条件所限,很多民营企业直接向投资者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近年来出现了大量股东投入少量注册资本,其他投资所需全部由借款形式给付,造成变相抽逃资金,大大威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一、 关于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相关规定

1、对于股东出资在前,借款在后的行为,早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给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的《关于公司股东以借款为名抽回注册资本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企指函字

【1999】第6号)中就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为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借款方式全额抽回其出资的,应按抽逃出资行为处理。公司股东向公司借款的注意事项

2、对于股东借款在前,投资入股在后的行为,2002年4月29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虚假出资认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97号)解释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以借款名义借给股东,然后以股东名义作为投资追加注册资本,但实际上,公司未将资金交付给借款的股东,借款的股东也未办理资金转移手续,而是公司将股东所借资金在该公司银行账户之间内部转账,股东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实际投资。此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虚假出资行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内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成为公司的财产,公司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应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对何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进行了说明: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

5、《公司法》第1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如果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借款行为无效,公司因此遭受损失的,获得借款的董事、监事

本文来源:http://www.xzxrv.com/jy/314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