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爱故事

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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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故事--少年英雄李爱民的故事
篇一: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少年英雄李爱民的故事

大家知道,在战争年代,鸡毛信不是普通的信,插着鸡毛的信必须马上迅速送达。这一天,八路军的钟营长急匆匆来到白家庄找到儿童团长李爱民,交给他一封鸡毛信,说:“这封鸡毛信很重要,你马上闯过敌人的封锁线去送给东沟的民兵。”李爱民知道这鸡毛信非常重要,二话没说,把鸡毛信藏在袜子里就出发了。他戴上草帽,拿着镰刀,赶着毛驴,装着割草的样子,专拣沟里的小路走。沟里净是乱草、荆棘,脚被石头子儿碰破了,两腿也被拉了几道口子,李爱民顾不得这些,一路小跑,趟过小河沟,爬过几道山岗,很快来到了敌人的封锁区。李爱民急急忙忙走着,来到一个三岔路口,正在琢磨往哪儿走的时候,一抬头,看到右前方一个土坎上有两个鬼子在望着他,嘴里不知在咕哝什么。怎么办?躲开吧,怕鬼子起疑心,也来不及了。李爱民想起出发时,钟营长嘱咐他说的话:“路上遇到情况要沉着,见机行事。”他往四周看了看,正好不远处有一滩驴粪。他走过去用脚使劲踩了一下那驴粪,稀稀的驴粪溅了他一身。他也顾不得脏和臭了,大摇大摆地把驴赶到沟里割起草来。两个鬼子跑过来,其中一个像是日本军官,抓住爱民的领子大声叫道:“八格牙路,举起手来!”爱民装作傻呼呼的样子,呆呆的站在那里。鬼子军官横眉瞪眼叫道:“八路的探子?抓起来!”爱民装作惊慌的样子,说:“俺是放驴的!”鬼子将爱民的身上从上到下搜了一遍,什么也没搜出来,驴粪的臭味

薰得鬼子直捂鼻子。这时候,鬼子营地传来了号声,鬼子急着要走,踢了爱民一脚,厉声喊道:“赶快滚,这里不准放驴!”爱民忍着疼痛,赶着驴迅速来到了东沟。

东沟的民兵得到了情报,第二天顺利地配合八路军打下了鬼子的据点,保护了根据地的粮食。李爱民立了一功,受到八路军的表扬。

这天晚上,爱民都睡下了,突然有人敲门。爱民开门一看,是一位八路军叔叔。八路军叔叔进到屋里对爱民说:“麦子熟了,我们要到韩家沟掩护老乡收麦,想请一位民兵带路。”爱民一听,说道:“这么晚了,甭找人了,我给你们带路吧!”那位八路军叔叔迟疑了一下,好像说你能带路吗?爱民很有把握的说:“这一带的路我熟,叔叔放心吧!”爱民跟着八路军叔叔来到村头见了首长,抬头一看:这不是钟营长吗!爱民跑过去,亲热地说:

“钟营长,我叫李爱民,您不认识我了? 前年我还给您送过鸡毛信呢!”钟营长摸摸脑袋笑着说:“对,想起来了,你就是那个„活地图‟,太好了!”爱民领着八路军不走大路走小路,一会儿下到沟里,一会儿爬上山头,两只脚被石子扎破了,腿也被草棵子刺破了两道口子,他全然不顾。爱民领着八路军翻过了几个山头,天快亮了,已经隐隐约约看到韩家沟正在抢收麦子的老乡了。钟营长擦了擦脸上的汗,亲切地拍拍爱民的肩膀说:“爱民啊!多亏了你,领我们少走了一半路,终于赶到鬼子前头了,真得好好谢谢你啊!”1943年,李爱民的家乡白家庄被鬼子占领了,他们村的百姓

都转移到了东沟。又到麦收的时候了,白家庄的群众夜里到他们的地里收割麦子。这真是在敌人的眼皮底下抢粮食啊!

夜色黑黑的,只有远处鬼子的炮楼上不时地射出探照灯的灯光。人们屏住呼吸,在黑暗中悄悄地挥镰割麦。天快亮的时候,人们背的背,挑的挑,急急往东沟走去。爱民背着一小口袋麦穗走在前面,和大伙拉开了一段距离,为的是一但被鬼子发现,就赶紧给大家报信,好迅速转移。他想,不能让到手的粮食让敌人抢去。眼看就要走出敌占区了,已经能看到东沟了。忽然,右面山上响了一枪,接着,出现了几个人影。爱民判断,这是遇上了敌人的游动哨,鬼子发现了他们。爱民转身想往回走,已经来不及了。一个鬼子从路边钻了出来,挡住爱民的去路,大喊道:“干什么的?”爱民沉着地应道:“自己人!”“口令!”什么口令?爱民被问住了,可他一点没有慌。只听他大声咳嗽了三声,这是暗号,

告诉后面的人有情况。大家伙迅速疏散到路边的庄家地里了。鬼子的机枪响了,子弹打中了爱民的腿,他倒下了。爱民被带到了河滩上,翻译官问道:“你是哪个村的?”“白家庄的。”“干什么来了?”“收粮食啊!”鬼子军官一听说是白家庄的,问道:“

你们庄上的老百姓都躲到哪去了?”“太行山里呗!”“你们村的村长是谁?”“我不知道。”那个狗翻译不耐烦了,恶狠狠地说:“你听着,今天你要是说实话,就放你回家,如果不说实话,就一枪嘣了你!”说着,就用手枪冲爱民晃了晃。爱民毫不畏惧地说:“嘣了我也不知道!”敌人没办法了,把爱民用绳子吊在一棵小树上用皮带使劲

抽,但是,爱民还是那句话:“不知道!”硬的不行,鬼子军官又把爱民放下来改用软的办法。鬼子军官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日本糖,引诱爱民说:“小孩,你的说实话,皇军使劲大大的赏!”爱民接过糖,朝鬼子军官的脸上砸过去,说道:“谁稀罕你的臭糖!”鬼子军官大发脾气,用脚踹向爱民,一脚又一脚,爱民倒在了地上。爱民忍着疼痛,心想,打吧,打死我也不说,死就死我一个,不能对不起八路军。鬼子军官踢了半天,见爱民死活不屈服,恼羞成怒,抽出大刀向爱民刺去。为反抗日本鬼子,13岁的爱民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共产党员事迹介绍
篇二: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江苏省高等学校优秀共产党员事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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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河海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邮电大学 南京林业大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南京工业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京财经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中医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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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诚、史宏灿 吉云兰、朱 俐 杨惠林、左保齐 于安林、夏 健 倪春虎、张浩逊 杨吉平、陈洪全 崔 刚、王 铁

陈春雷 丁红燕、马从兵 贝绍轶、钱志文 胡爱萍、席海涛

庄燕滨 童志伟、孟学平

严 圭 余 菁 米永胜 施 健 仇有望 杜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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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健 王永祥 马祥兴 钱吉奎 祝欣蓉 韦 伟 陈 康 孙 洁 殷 忠 刘淑芬 孙 萍 肖 君 陆 敏 过建幸 高新华 冯 萍 陈艳艳 孙秋波 冯贵福 石 玲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镇江市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 扬州环境资源职业技术学院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职业大学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 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紫琅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市职业大学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沙洲职业工学院 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健雄职业技术学院

苏州托普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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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伙、借贷的甄别及审理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处理
篇三: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论合伙、借贷的甄别及审理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处理

作者:徐正志 发布时间:2013-10-28 17:52:39.0 点击数:10

论合伙、借贷的甄别及审理时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处理

——李爱民与刘强合伙协议纠纷申请再审案评析

徐正志

【案情】

2011年3月29日李爱民、刘强经人介绍签订了一份承包工程合作协议。该协议书约定:李爱民投资10万元和搅拌机一台;款分两次付给刘强,每次5万元;李爱民不参与管理,工程盈亏李爱民概不负责;工程完工后刘强给李爱民20万元。后刘强承建的工程于2011年6月完工,刘强给李爱民支付4万元。而李爱民则以其实际投资现金11万元及设备,按约定刘强应支付21万元,但刘强于工程竣工后仅支付4万元,尚欠17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强支付17万元及代理费5000元、差旅费580元。

【审判】

伊宁县法院一审认为:1.李爱民、刘强签订的合作协议因违反了个人合伙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违反了民法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对等原则,故该合同虽载明由李爱民投资,其实质并非是李爱民与刘强合伙,而是刘强向李爱民借贷,双方之间构成的是借贷关系纠纷。2.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完工后即付款,刘强在庭审中亦承认此工程已于2011年6月完工,故刘强辩称等工程验收后再给付钱款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即为给付钱款履行期。3.根据李爱民在法庭上的自述,李爱民共向刘强投资11万元,但刘强已归还4万元,且李爱民向法庭提交的7万元借条也能证明此事,故刘强还欠李爱民本金7万元。对于借款期间的利息,因刘强向李爱民支付红利10万元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因李爱民没有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4.李爱民主张的差旅费580元,因票据不是正式发票,不予支持。但李爱民索款必然产生交通费,故酌定为400元。李爱民主张的律师费,因李爱民的委托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且代理的又不是本辖区的民事案件,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刘强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爱民7万元借款及利息2535元,交通费400元,共计72935元;二、驳回李爱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刘强不服上诉,但在二审又撤回上诉,该判决生效。后李爱民又对该判决不服,认为其与刘强是合伙关系,一审法院按借贷关系处理无证据证实,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申请再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李爱民与刘强对合伙一事并无异议,双方亦有合伙协议书予以佐证。虽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工程盈利与亏损李爱民概不负责”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依法确认为无效。但《民法通则》第六十条也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为此一审仅因本案合伙协议第三条部分内容违法而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实质为借贷关系,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李爱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至于李爱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基本事实均无异议,且本案应为“合伙”还是“借贷”是法律适用问题,而非案件事实,所以李爱民适用该项规定申请再审系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不予支持。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评析】

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合伙一方仅提供出资,不参与经营,但收取固定红利,并约定盈亏概不负责。该法律关系是“合伙”,还是“借贷”;二是法院如认定该法律关系实际为借贷,而当事人诉讼请求则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依据,要求另一方支付固定红利,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法院能否直接按借贷关系判决。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应注意界定两个问题:1.不能将“合伙”、“联营”两种法律关系混淆等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营方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可见,个人合伙允许只提供资金或实物而不参与经营,而联营则应予以禁止。因此,本案李爱民虽未参与经营,但与刘强签有合伙协议,并实际出资,又约定了盈余分配,所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合伙。一审判决由于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本案双方所签协议第三条约定“工程盈利与亏损李爱民概不负责”虽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应依法确认为无效。但该条款仅是合伙协议内容的一部分,不能因此而确认整个协议无效,否则,将有悖于《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的规定。综上,本案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合伙”,而非“借贷”。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本案当事人是按合伙关系起诉,而一审法院直接按借贷关系判决,程序是否得当的问题。该问题因李爱民申请再审时未主张,故指令再审

裁定未涉及。但该类现象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具有普遍性,又牵扯到该案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所以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诉讼请求作为诉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的主张。它直接反映着民事纠纷中的权益争议事实,是诉方当事人提起诉讼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也是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按照辩论主义原则,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了法院裁判的范围,法院裁判中不能包含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外的内容,诉讼请求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审判实践中,基于多种原因,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这是一种常见现象。此时如果不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客观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的讼累。而未经告知继续按照变化了的诉由审理,不以当事人的主张为审理标的,则有违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被动性以及审判应当在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内的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虽然该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告知后当事人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人民法院如继续按查明后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审理,则是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请范围,应为程序违法。故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化,对此则应依据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当事人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可按变更后的诉请继续审理;如不同意变更,则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综上,本案未经释明告知,即按借贷关系判决,属程序违法,应予纠正。

【索引】

(2011)伊县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

指令再审裁定书案号:(2012)伊州民申字第107号。

爱国英雄故事会活动方案
篇四: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十里堡小学爱国抗日英雄故事会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1、通过英雄小故事活动使学生学会一些道理,培养热爱祖国。 2、教导学生学会舍己为人,不要被一点小事所吓倒,让他们知道今天的幸福是由无数个英雄的鲜血换来的.让他们珍惜自己生命,爱护自己的生命.

二、活动准备

关于李爱民的事例。

收集一些英雄人物事迹. 三、活动过程

1、用我们的血肉筑起新的长城

(1)活动前,要求学生认真听英雄故事.然后说一下听后感.

(2) 听了这个故事后,学生自由发言,畅谈感想. 2、刘胡兰式的英雄:

让学生自己讲一下他自己所听到的关于刘胡兰的英雄事迹. 3、讲得好的同学给予表扬,在让同学把自己收集的英雄故事拿出来将给大家听.

四、活动延伸

(1)让班上的每一位同学选一两位他喜欢的英雄并说明理由,写下自己的心理感受.

十里堡小学

2012.11

十里堡小学爱国抗日英雄故事会活动总结

通过这个活动,使少先队员们了解少年英雄的事迹,并鼓励他们学习少年英雄的优秀品质。

在故事会之前,给每个少先队员一段准备时间,看英雄少年事迹的书及有关材料。选取典型英雄少年时力争各个时代都有,如抗日战争时期的姜墨林、李爱民;解放战争中的谢荣策、“小萝卜头”宋振中;解放后的刘文学、何运刚、草原英雄小姐妹,改革开放后的赖宁等。

该活动既倡导了大家读书,又让大家锻炼了演讲能力,了解了历史及英雄少年的高贵品质 .

十里堡小学

2012.11

本文来源:http://www.xzxrv.com/grgs/1260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