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记事

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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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公证处地址电话
篇一: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北京市各公证处地址电话(地址常有变化,以电话咨询为准)

北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过户大厅地址和电话
篇二: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北京市各区县房地产交易过户大厅地址和电话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和平里北街2号城铁柳芳站口西100米

8:30-11:30 13:30-17:00

64409000-1195、1194

东城区房管局 地安门东大街88号地安门十字路口东南角 9:00-11:30 13:00-17:00

84014947 84042396

西城区房管局 西安门大街115号红楼电影斜对面 8:30-11:30 13:30-16:30

66170297

崇文区房管局 富贵园二区3号楼 9:00-11:15 14:00-16:00

67122090

宣武区房管局 广安门南街32号(西二环白纸坊桥东北角) 8:30-11:30 13:30-17:30

83520269

朝阳区房管局 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 朝阳公园桥往东800米 8:30-11:30 13:00-17:00 85814493

海淀区房管局 双榆树北里22号当代商城北侧 8:30-12:00 13:30-17:00

82618228

丰台区建委 丰台镇大井东里甲2号丰台体育中心北门往北 8:30-17:00 中午不休息

63812840

石景山区建委 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B座三层大厅 8:30-11:30 13:30-17:00

68838208

通州区建委 新华南路196号果园环岛东北角蓝山国际公寓底商 8:00-11:30 13:00-17:00

52118534

房山区建委 良乡西潞大厦2层 8:30-11:30 14:00-18:00 (冬)13:30-17:30

89352214

顺义区建委 光明北街7号2层(大厅) 8:00-11:30 14:30-18:30 (冬)13:30-17:30

69425703

门头沟区建委 新桥南大街48号国土局分局大厅 8:30-12:00 14:00-16:00 (冬)13:30-17:30

69828118-273

大兴区建委 大兴区兴政街29号 8:00-11:30 14:00-18:00 (冬)13:30-17:30

69263523

怀柔区建委 怀柔区综合服务中心 8:30-12:00 13:30-17:00

69681076

密云区建委 水源东路339号建设委员会一层房产交易大厅 8:00-11:30 14:30-18:30 (冬)13:30-17:30

69042695

昌平区建委 昌平区南环东路10号国际联华超市西行200米• 8:00-12:00 14:00-18:00 (冬)13:30-17:30

80111095

延庆区建委 东外大街89号金宸大厦一层

8:00-12:00 14:00-18:00 (冬)13:30-17:30

69148073

平谷区建委 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一层 8:00-11:30 13:30-17:30

89992360

开发区建委 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 9:00-11:30 13:30-16:00

67880083

北京市朝阳区建委

【通讯地址】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

【邮 编】 100020

北京市朝阳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传 真】 010-65094287

【E-mail】 webmaster(AT)bjchy.gov.cn

朝阳过户大厅:

【地 址】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 608、611、721、604、石佛营下路北

【电 话】85839922 .

【地 点】

1、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 具体位于朝阳区石佛营东里128号院3号楼

2、契税大厅 具体位于朝阳区团结湖地区华阳家园(公寓)底商

【公交车】可乘721路,小3路等公交线路到达。

(1) 朝阳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

1、 东四环红领巾桥向东第一个十字路口向北至第二个红绿灯(可见到十字路口东北角有个肯德基)右转向东1000米即到;

2、 东四环朝阳公园桥向东第一个十字路口右转向南至第一个路口再左转向东1000米即到。

(2)契税大厅

1、 东三环长虹桥向东到朝阳公园南门(棕榈泉公寓西门)右转向南第一个路口右转向西500米即到(马路北侧);

2、 东三环团结湖小区的团结湖中路向东到朝阳区妇产医院再向东500米即到(马路北侧)

【办公时间】

1、登记发证大厅 周一到周四:8:30--15:30(请注意下班时间) 周五8:30--12:00

2、契税大厅 周一到周五:8:30--15:00

东城区房屋登记发证大厅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位于东城区地安门十字路口东南角,可乘5、13、42、118、701、823等公交线路到达。

【办公时间】

周一到周五 上午:9:00-12:00,周六、日不办公,(中午休息)下午:13:00-16:00 北京市东城区建设委员会

【办公地点】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

【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电话】64008943

【传 真】84015400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公休日除外)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至5:30

【电子邮箱】sunchao@bjdch.gov.cn

西城区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服务大厅

【地点】西安门大街115号(14路西安门下);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交易版税服务厅,西城区德内大街272号旁门。

【办公时间】

周一、三、五:8:30 - 11:30,下午1:30-4:30 周二、四:上午8:30 - 11:30,下午不对外办公契税缴纳:同银行作息时间一致

北京市西城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国英园5号楼西半楼

【邮 编】100035

【电 话】66182480

【传 真】66139612

【电子邮件】jianw@mail.bjxch.gov.cn

海淀区房地产交易大厅

地址:海淀区双榆树北里甲22号(特4、716路),在当代商城北边胡同向东200米向北拐进去即到,路口有指示牌上面写着“海淀区建委办事大厅”)。大厅前有一个大院子,可免费停车,非常方便。电话:82618228 。

北京市海淀区建设委员会

【建委办公大楼】海淀南路甲21号 邮编:100080 电话:62554046

【建委办事大厅】双榆树北里甲22号 邮编:100086 电话:82618228

【电子邮箱】haidianjianwei@126.com

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通州区车站路49号 TEL:010-69546294

北京市通州区过户大厅

【地 址】通州区新华南路196号(蓝山国际小区西侧)四惠城铁站转乘322路西大街下十字路口北

【电 话】80881804 周一至周五全天早:8:00--晚:17:00

北京市宣武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51号 邮政编码:100054

【联系电话】工作时间(010)83975142 夜晚(节假日)(010)83975151

北京市宣武区过户大厅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地 址】白纸坊桥东北角、鸭子桥北里 49、423、391路鸭子桥北里下 6355728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早:9:00--晚:16:30

北京市石景山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南路66号方地大厦

【联系电话】010-68827575(白) 010-68825545(夜)

【公交线路】389、622、小66路在八角西街下车 959、337、74路在八角村下车

【邮 编】100043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北京市石景山区过户大厅

【地 址】八角西街66号方地大厦A座9层 337路游乐园下,转389八角西街下 6883820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早:8:30--晚:16:30

北京市密云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密云县密云镇环新路31号

【邮 编】101500

北京市密云区过户大厅

【地 址】密云环新路32号 东直门坐970路市毫下 6904335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早:8:00--晚:18:30

北京市平谷区过户大厅

【地 址】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

【邮 编】101200

【电 话】010-89992670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

【邮 编】101300

【电 话】69444996

北京市顺义区过户大厅

【地 址】顺义光明北街7号 东直门坐915路便民街东口下往南100米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早:8:00--晚:18:00

【电 话】69425703

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新桥南大街27号 办公地点: 新桥南大街27号

【传 真】69843391

【电 话】69842655

北京市门头沟区过户大厅

【地 址】新桥大街48号 地铁到苹果园下,转小26路、370路新桥下往北20米右手边路口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早:8:00--晚:17:00

【电 话】69842713、69828118转269

北京市大兴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

【电 话】69243727

北京市大兴区过户大厅

【地 址】兴政街29号 937路兴政街西口下向东路北建设大厦里

【办公时间】早:8:30--晚:18:00 全周

【电 话】6926132

北京市昌平区过户大厅

【地 址】南环东路10号 德胜门坐919、345支到南大街转5路即到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早:8:00--晚:18:00北京市房山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7号

【电 话】89367211

【邮 编】102488

【传 真】89367204

【信 箱】jianwei@bjfsh.gov.cn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北京市房山区过户大厅

【地 址】良乡政通路7号 917路良乡医院南边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早:8:00-11:30--晚:13:30-17:3

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丰台区大井东里甲二号

【电 话】63809296

北京市丰台区过户大厅

【地 址】丰台路口西、医院旁 1、4路六里桥北里下转301路丰台路口下马路对面

【电 话】6381284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 早:8:30--晚:17:00

北京市崇文区建设委员会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花市枣苑10号

【电 话】67051079

【邮 编】100062

【传 真】67170227

北京市崇文区过户大厅

【地 址】富贵园2区3号 23路安华楼下

【电 话】 67122090-8111

丰台加名案
篇三: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如何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杨晓林律师 段凤丽律师

【内容提要】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这就决定了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形下,婚后所得财产除非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自然增值和孳息、法律规定专属于一方的特定财产或者遗嘱与赠与协议中做了排除另一方共有权的特别约定,都应该由双方共同共有。或者换个角度说,主张婚后所得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者双方按份共有者负有相应的证明责任。如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实施半年有余,人们对之产生的担忧也随着一个个案件的判决变得现实具体。家事无小事!婚姻家庭案件无小案,是否能正确妥当地处理,关乎当事人的身家性命,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而在父母出资购房具有普遍性的中国国情下,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成为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尽如人意的是,就如何理解“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现实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解读,有代表性的就有五种之多,违背了司法解释本为“明确判案标准、减少同案异判”现象的初衷,导致实践中问题十分突出。

一则“北京丰台首例房产证加名案”的判决及引起的社会反响将人们认识上的分歧暴露无遗,该案无论从举证责任分配上还是对解释(三)第七条的实体适用上都凸显了这种理解上的混乱,令人堪忧。

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着重针对的婚后父母出全款帮助子女买房,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而对父母仅有部分出资,包括出首付的情形,仍要结合《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和十九条、解释(二)第22条及解释(三)作出综合的判断。

关键词 婚后购房 父母出资 婚姻法 物权法 衔接 离婚分割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房价飙升,大多数年轻人无力自主购房的现实国情下,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给予帮助成为中国特色的购房模式。离婚率居高不下,人们在离婚时不得不面对产权与分割的现实问题,由此引起的争议十分突出。而婚后购房父母出资能否影响产权认定及离婚时如何分割,更是争议的焦点。

丰台法院判决的“北京首例房产证加名案”,将人们之前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抽象争议变得具体。

【案情聚焦】这是一起婚内确认所有权纠纷案,俗称“夫妻婚内房产加名案”。 2006年8月16日,张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

2006年年底,两人相中了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总价款37万余元,因户口限制,产权只能登记在有北京户口的张先生名下,并交了2万元的定金;

2007年1月10日和1月24日,张先生的母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儿子的账户里打了的账户,其余的房款在银行办了按揭贷款。

2011年7月,李女士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011年9月27日,“房产证加名”案开庭审理。

庭审中,李女士称,买房时她和张先生共同支付了首付款,共同贷款,后来,两人以家庭的共同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至今。如今,张先生提出种种理由想和她离婚,且拒绝在房产证上署上她的名字,具有独占房产的意思。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共有产权。

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张先生辩称,涉案房屋首付款是自己的父母出资的,该房屋登记在其本人名下,是对他个人的赠与。张先生认为,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他要求驳回李女士的诉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请来自己的母亲出庭作证。作为证人,张先生的母亲说,是她主动要求给儿子李先生买房,她和老伴陪着儿子儿媳一起去看的房,她总共给了儿子17万多元用于购房。

李女士不认可证人张母的说法,她表示婚后购房其父母也出资了,购房款中还有夫妻共同的存款。

丰台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李女士和张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但购房首付款系张先生的母亲支付,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涉案房屋应当属于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原告李女士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

此案判决引起很大的争议,也让人产生很多质疑。

该案是夫妻双方婚后购买房屋,男方父母支付部分首付款的情形。但法官对此事实的认定明显存在不当。

首先,从根本上来说,此案法官对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对女方举证责任进行了多处错误分配。因此,本不该由女方举证证明的主张,都由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媒体报道,双方均未主张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那么只能推定他们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以此为前提,从举证规则上来说,女方没有义务证明婚后还贷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相反,谁主张是用个人财产还贷的,才有举证责任。

其次,买房首付款是17.7849万元,而男方父母为其支付的是17.5万元,也就是说,其中相差的0.2849万元并不是男方父母出资的;而男方既没有主张亦没有证明此笔款项是以其婚前或婚后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女方主张首付中有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部分,不管数量多少,她对此都不负有举证责任!而若媒体报道属实,法官是把该举证责任强加给了她。

再次,双方先期支付的2万元定金也不知所终,按照常理,定金往往会约定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所以,严格说来,“丰台加名案”还并非完全属于“婚后买房父母出首付,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情形。法院最终认为该房为男方个人财产,是事实认定错误加上法律适用错误的双重错误导致的。

二、观点争鸣

目前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 的理解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五种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将婚后父母出资理解为既包括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也包括仅支付部分购房款,在此前提下,只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就认定为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即将此情形理解为与一方婚前按揭购买房产无异。

持该观点者在解读“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时认为,“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还可经常见到父母只支付了全部不动产价款的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情形。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二)以最高人民法院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法官为代表,区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是支付全款还是部分房款,在仅支付部分房款的情形下,仍认定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相应地,对应的增值也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三)以上海高院为代表,明确区分出资与产权,或者说仅在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将出资推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没有将出资和产权进行链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第五条,“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四)以王芳律师为代表,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仅包括父母出全资帮子女购房的情形。如果只是部分出资,则适用解释(二)第22条,即只要是在婚后购房中父母部分出资的,均为赠与夫妻双方的。

王芳律师认为:“此条规定针对婚后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问题,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相关条款的补充。《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是针对父母部分出资帮助子女婚后购买不动产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依据赠与合同的基本理论,考虑中国的婚俗传统,从推定出资人的意思表示角度加以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婚后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推定为只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则推定为是子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的财产。”

(五)还有人认为,为体现公平合理,父母出资的钱,应该划为子女夫妻二人的债权或为父母的债权,独立出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闵济宏律师从法律实践中也得出相关结论,“没有明确区分父母出资行为,容易产生纠纷”,他解释说,如果父母是赠与行为,房屋则属于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不易产生争议,而如果投资的房屋是用于子女居住,则是投资行为,应该保护出资人的利益。

“二种区分不明,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依据经验和趋势”,他建议,为体现公平合理,父母出资的钱,应该划为子女夫妻二人的债权,独立出来。

三、对以上争议观点的评析

(一)关于第一种观点

此种观点将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二人按揭购房的情形,与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这两种具有实质性区别的情形混为一谈,包括产权归属及对另一方的补偿。完全忽视了夫妻身份关系的的特殊性,违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导致结婚与同居无异的荒诞结论!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在如何理解“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时的表述是,“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还可经常见到父母只支付了全部不动产价款的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情形。在在父母只支付不动产部分价款且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下,则根据本条立法原意,该部分出资亦应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既然父母的该部分出资属于其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其子女以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时,。。。。。。亦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只不过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离婚时应给予另一方补偿。”

以此理解,只要首付款是一方个人或其父母出的,产权又登记在自己或自己子女名下,无论有无婚姻关系,其结果都是一样的。这完全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得出婚姻与同居无异的荒谬结论也就不足为怪了。

而且认为婚后父母部分出资所购房屋归个人所有也与实际的债务承担方式产生无法调和的矛盾。现实中婚后购房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通常会要求夫妻双方到场签字,即是以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贷款合同。除非一方出具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声称自己不存在婚姻关系。那么,即使双方没有对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作出书面的约定(当然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也无需这么的约定),共同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也印证了双方对房屋产权共同共有的意思。试想,如果该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有什么理由让产权与之无关的另一方与其共担该债务呢?因此,从由夫妻双方连带承担银行债务上也能反推产权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真实意思。

因此认为婚后购房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观点,不但违背了《婚姻法》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且不说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在我国的婚俗传统之下,反倒通常情形下是对女方利益的严重侵害。

(二)第二种观点区分了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是全款出资还是部分出资这两种不同情形,但在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下,实质上是推定房屋产权区分为父

北京市丰台区存量房买卖流程
篇四: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

存量房网签及资金监管告知单

发布时间:2014-09-02

一、存量房网签申请方式: 自行成交的买卖双方可亲自或委托他人(卖方需公证委托,买方可手写委托)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大厅办理网签;

买卖双方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达成交易的,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网签。

二、申请存量房网签流程

(一)在进行二手房网签前,卖方需进行房源核验(见房源核验告知单);买方(购买住宅类房屋)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核(见购房资格审核告知单)。

(二)办理流程:取网签号 → 提交资料 → 受理 → 网签

三、申请存量房网签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卖双方)原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二手房住宅类房屋的买方还需提交买房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北京市集体户口需提交加盖单位户籍保管部门印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军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4.购买二手房住宅类房屋的买方还需提交结婚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婚姻状况的公证书;买房人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显示离异,当事人提出未成年子女归离婚另一方抚养,应提交离婚证及经婚姻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

5.央产已购公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6.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地住建委(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上市出售意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

8.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9.平房还需提供房管所开具的实地查看笔录及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图表;

10.房屋抵押期间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期间,房屋所有权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网签时,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应当到场,并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原件、他项权利证书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11.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房屋办理网签提交以下材料:

(删除原第二条:境外个人提交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1.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还应当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之前已经批复的房屋、楼栋或项目除外)。

2.境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还应当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的,在办理网签时,还应当提交所购商品房符合实际需要自用、自住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资本市非自用、自住商品房的,还应当提交商务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办理网签时限:

即时办理

六、资金监管: (一)如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可协商是否通过监管账户划转自有交易结算资金(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网上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人应当支付给出卖人除贷款外的全部资金,包括订金。)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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